擅自侵占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一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

更新于:2024-07-10 09:23:51

近日,某采砂企业擅自侵占县级国有粮库库区空地堆放砂石,影响粮库粮食轮换周转。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查属实后,执法人员上门对采砂企业普法宣传,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恢复原状。该采砂企业后按期完成整改。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提醒,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是保证国家粮食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安全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国家依法加强对粮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违法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拒不改正的,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