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部门多举措加强高温劳动保护
更新于:2024-07-16 08:23:36
省人社厅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且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各级人社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通知明确,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至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通知还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持续保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人社局近期开展规范劳动用工专项行动、心系劳动者 夏日送清凉高温慰问活动等,检查建筑施工、环境卫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高温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走访慰问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一线劳动者,送上夏日清凉和政策关怀,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福州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可以收集好高温天气工作情况、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举报或投诉,或者拨打96333进行投诉维权。(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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