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政策扩大享受范围

更新于:2024-08-02 09:35:53

7月31日,记者从泉州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获悉,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今年以来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政策扩大享受范围,其中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截至今年6月底,社保补贴共向67家单位(企业)发放34.8万元,涉及113人。

社保补贴对象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包括4050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的脱贫劳动力(原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进行招用,才可享受补贴。

社保补贴对象还包括: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泉州市就业人才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总额10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总额100%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