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印发 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
更新于:2024-08-28 11:06:22
近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该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公民办中小学校、中职学校、特教学校等学校的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
该办法明确,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办法指出,学校是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负总责。
办法还规定,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学校食堂的公益性质不受影响。(记者 鄢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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