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城乡居民医保!福建明确:继续提高
更新于:2024-09-11 10:42:52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落实国家要求,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新参保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省级财政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等规定确定的比例分档补助市县。市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各统筹区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
二、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持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在保障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提高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
三、扎实做好全民参保工作。推进全民参保一人一档平台建设应用,发挥各地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加强医保、税务、教育、卫健等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动全民参保工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联动实施综合帮扶,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四、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联合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服务。各地在重要政策调整前和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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