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十三条措施加大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力度
更新于:2024-10-12 07:51:07
金融赋能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泉州十三条措施加大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力度,日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泉州市分行、泉州金融监管分局联合印发《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从信贷融资、保险保障、融资租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四个方面出台十三条措施支持航运业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充分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的功能。把在我市的航运企业及其融资需求全部纳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推送给在泉银行业机构。推动银行业机构提高审批效率,在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上取得更大突破;适时设立航运金融服务中心,对航运企业分类管理,适用相应的信用评级。鼓励创新特色产品,对参加泉州市金融创新项目评选获奖的航运金融产品予以奖励。鼓励银行业机构以一行业一方案的模式向上级行争取航运业专项额度和审批权限。支持银行业机构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及省市政策性优惠贷款,确保航运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全市同类平均水平。
在优化保险保障功能上,实施船舶保险保费补贴,对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含)以内,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给予航运企业自该船舶落户后12个月实际缴交船舶保险保费30%的保费补贴。扩大航运保险业务规模,推动基础较好的保险机构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召开专场推介会、招商会,展示泉州航运保险产品和特色服务。提升保险保后服务水平,加大保险专业队伍建设,向上争取资源和权限倾斜,组建航运保险专业服务团队,建立保险机构行业协同沟通机制。
《若干措施》提出发展航运业融资租赁。对年租赁余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机构购入生产设备并被企业法人租赁使用的,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含税)1%给予奖励。租赁机构开展船舶、港机港电设备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纳入以上补助范围。
为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我市将培育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内外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区域性总部、专营机构、再保险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为我市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补助。鼓励银行为航运企业提供在线结算服务,设立或引入航运服务第三方平台,实现对航运业货代公司订舱、开票、运费支付等全流程线上服务,提升航运费用结算效率。梳理航运企业服务需求清单,健全跟踪回访机制,对无法解决的事项可提交市金融发展工作调度机制予以协调。(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王树帆 通讯员庄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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